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窦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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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3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窦梁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窦梁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负责人:任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巍。被告:窦梁,男,汉族,1972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诉被告窦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城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孟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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