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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丽、毕培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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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778号
  • 案件名称

    朱新丽、毕培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朱新丽;毕培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778号原告:朱新丽,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治强,男,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毕培武,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朱新丽与被告毕培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新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培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新丽负担。审 判 员 陈灵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智书 记 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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