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丽、毕培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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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778号案件名称
朱新丽、毕培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朱新丽;毕培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778号原告:朱新丽,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唐治强,男,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毕培武,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朱新丽与被告毕培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朱新丽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培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新丽负担。审 判 员 陈灵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智书 记 员 陈苒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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