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茶陵县下东街道头铺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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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544号案件名称
李某、茶陵县下东街道头铺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某;茶陵县下东街道头铺村第二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出生于2014年7月2日,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法定代理人:吴某,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7月26日,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原告李某继父。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街道头铺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罗头明,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街道头铺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22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街道头铺村第二村民小组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是村民小组,系统无法网络查控、无法纳限消,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以终结方式结案,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154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杨**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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