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杰、王振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8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837号案件名称
付文杰、王振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付文杰;王振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付文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振帮,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文杰与被执行人王振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振帮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公积金20200元至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846号之一 下一篇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白哈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