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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杰、王振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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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837号
  • 案件名称

    付文杰、王振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付文杰;王振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付文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振帮,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文杰与被执行人王振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振帮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公积金20200元至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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