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兰君、陈妙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7民初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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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民初1181号案件名称
孔兰君、陈妙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孔兰君;陈妙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7民初1181号 原告:孔兰君,女,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梅,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妙凤,女,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艳,浙江九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兰君与被告陈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兰君撤回对被告陈妙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孔兰君负担。 审判员陈丹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吴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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