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赵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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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3379号案件名称
赵芳、赵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芳;赵芳;黑景华;黑景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3379号 赵某某、黑景华:申请执行人黑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景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 2021年8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500元,本院依法提取执行费500元,2021年8月28日,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602执337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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