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3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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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337号之二案件名称
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诚德钢管厂东侧)。法定代表人:朱荫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娅,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严金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裁定宣告本案被执行人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012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应都审 判 员 赵 峰审 判 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管玉峰书 记 员 吴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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