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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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897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辉;和友燕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897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辉,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和友燕,女,1996年3月27日出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和友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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