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建、黎泽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1081民初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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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541号案件名称
杨红建、黎泽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红建;黎泽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1081民初1541号原告:杨红建,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凤凰路**。被告:黎泽江,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兴宁镇西坌村**。原告杨红建诉被告黎泽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余款284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从2021年4月1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8日,被告将郴州市万宝国际B区1、2、3、4栋铝合金窗户玻璃安装扫尾工程以底工300元/天的价格交由原告完成,于是原告叫上梁建辉、宋秋云、薛炼华及自己进行施工。4月1日,被告支付了原告3月的工资19750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时,原告口头承诺于5月结清工资,于是原告又做到了5月,但被告于5月1日仅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后被告要求原告做到5月8日,因被告未支付工资,原告未继续做下去。后被告曾多次口头承诺会结清工资,但一直未兑现。之后,原告将被告告至郴州市北湖区劳动局,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于6月14日支付了2000元,尚欠28400元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黎泽江于2021年9月28日前向原告杨红建支付工资18400元;二、如被告黎泽江未按第一项约定支付款项,则被告黎泽江需向原告杨红建支付工资28400元;三、原告杨红建与被告黎泽江无其他争议,并不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被告黎泽江负担。(已由被告黎泽江当庭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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