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兴学、王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60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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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606号之三案件名称
甘兴学、王德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甘兴学;王德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6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甘兴学,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王德华,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关于甘学兴申请执行王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甘兴学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3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甘兴学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350元,被执行人王德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4月29日、8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德华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可供执行(已划拨得款1144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起亚牌汽车一辆,福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无证券信息。2021年4月23日向甘兴学发出举证通知书,4月25日向王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向贞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向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向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注册有贞丰县兴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但未再经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未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德华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甘兴学,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行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王德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甘兴学对本院调查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5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甘兴学未受偿的债权为218556元,被执行人王德华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被执行人王德华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3350元,应当继续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才审判员 梁胜斌审判员 陈家禄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聂世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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