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2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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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2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如春。被执行人: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洪。申请执行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6月18日、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2021年9月9日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9529.0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29529.04元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文红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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