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协会、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知民初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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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知民初157号案件名称
景德镇陶瓷协会、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景德镇陶瓷协会;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知民初15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迎宾中路88号。经营者:周彩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华容县好又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2-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石 峰审 判 员 吴圣岩人民陪审员 刘昆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苏 洁书 记 员 曹琼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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