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1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145号案件名称
李德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德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2145号李德富:被执行人李德富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李德富应依法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德富已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1)吉0281执2145号李德富罚金执行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卢雅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8571号之一 下一篇 唐恩德、佘安远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