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卢雅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85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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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5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卢雅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卢雅楠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8571号之一 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1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圣勇、陈伊盼,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雅楠,女,汉族,1997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雅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台州天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敏芝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庄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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