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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卿、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冀0111民初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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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97号
  • 案件名称

    王华卿、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华卿;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NUMS1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举 证 通 知 书(2021)冀0111民初2097号王华卿、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卿与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你方应当在受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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