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德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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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320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德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德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320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北疆欣园3号楼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德元,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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