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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欢、钱立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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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2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欢、钱立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范欢;钱立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253号之一原告:范欢,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宁(与原告范欢系夫妻关系),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立业,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欢与被告钱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范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欢负担。原告范欢已交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范欢16250元。审 判 长  张金路人民陪审员  郭艮平人民陪审员  习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丽浓书 记 员  何 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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