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欢、钱立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1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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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1253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欢、钱立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范欢;钱立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1253号之一原告:范欢,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宁(与原告范欢系夫妻关系),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立业,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欢与被告钱立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范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欢负担。原告范欢已交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范欢16250元。审 判 长 张金路人民陪审员 郭艮平人民陪审员 习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郭丽浓书 记 员 何 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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