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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明军、孙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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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855号
  • 案件名称

    郑明军、孙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郑明军;孙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855号 原告:郑明军,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孙诚,男,1987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郑明军为与被告孙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变更后):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贷款向被告出借50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郑明军借人民币伍万元”。借款后,被告曾于2015年返还了10000元,剩余本金40000元至今未予清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军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转借给被告孙诚,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原、被告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作为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应返还原告其占有使用的资金。现被告尚余40000元未返还,应及时向原告返还。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明军欠款本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孙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张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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