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4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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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41517号案件名称
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41517号原告: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春梅,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军,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陆孜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嫣,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盛嘉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今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吴 晶法官助理 梁诗园书 记 员 宋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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