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旭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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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31号案件名称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旭红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旭红;刘星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531号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经典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俊,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员旭红,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刘星媛(曾用名:刘新元),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员旭红、刘星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恒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喻赛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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