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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井文、武文俊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7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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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7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井文、武文俊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井文;武文俊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井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文俊,男,汉族。陈井文申请执行武文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的事实认定有异议,依法申请再审并已受理,申请人已知悉,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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