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井文、武文俊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70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70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井文、武文俊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井文;武文俊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井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武文俊,男,汉族。陈井文申请执行武文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的事实认定有异议,依法申请再审并已受理,申请人已知悉,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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