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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利、肖金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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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1324号
  • 案件名称

    肖金利、肖金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肖金利;肖金利;西咸新区英伦铂爵家居有限公司;西咸新区英伦铂爵家居有限公司;陈胜忠;陈胜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324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忠,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西咸新区英伦伯爵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东段)2196号自贸新天地创星社C0311。法定代表人:黄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金利,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陈胜忠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英伦伯爵家居有限公司、肖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104民初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西咸新区英伦伯爵家居有限公司、肖金利于调解生效后归还申请执行人陈胜忠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9200元,案件受理费3194元,执行费4988元。因被执行人西咸新区英伦伯爵家居有限公司、肖金利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胜忠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本院依职权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西咸新区英伦伯爵家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账户皆余额不足,冻结时间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职权网络冻结被执行人肖金利名下银行账户11个,账户皆余额不足,冻结时间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职权网络扣划被执行人肖金利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9398.39元,扣除被执行费4988元,剩余案款54410.39元向申请执行人兑付。被执行人肖金利名下有2004年起亚车辆一辆,申请执行人陈胜忠申请不查封该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续行查封等续控措施,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笔录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胜忠。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9200元,案件受理费3194元,已执行案款54410.39元。执行费4998元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陈胜忠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海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历明洲书    记    员    曹  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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