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2256号原告:蚌埠市长城建筑钢模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蚌埠市胜利东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2Q49WE98。经营者:吕介云,男,汉族,1973年6月5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波(系该公司员工),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3栋GF区4层G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WRXB32。法定代表人:李辉。原告蚌埠市长城建筑钢模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安徽辉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长城建筑钢模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长城建筑钢模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蚌埠市长城建筑钢模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