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鼎汉姆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8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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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8977号案件名称
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鼎汉姆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诺鼎汉姆广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977号原告: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甘勇,执行董事。被告:上海诺鼎汉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子平,职务不详。原告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鼎汉姆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远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国荣法官助理 马振远书 记 员 姜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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