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买贵、杨孝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06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0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买贵、杨孝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买贵;杨孝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068号之一移送部门:织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买贵,男,1996年4月10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杨孝明,男,1998年3月22日生,彝族,住织金县,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买贵、杨孝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应立即各自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买贵有银行存款71.06元,被执行人杨孝明有银行存款50.06元,本院已对该银行存款予以划拨且上缴国库,并对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的相关银行账户予以限额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有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织金县调查陈买贵、杨孝明的财产情况,该村委会证实陈买贵、杨孝明在本村均无财产。4.已向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中被执行人陈买贵应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到位71.6元,被执行人杨孝明应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到位50.06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如被执行人陈买贵、杨孝明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