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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毅、澄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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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03号
  • 案件名称

    房毅、澄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房毅;澄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XX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南。    法定代表人韩小侠,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房毅,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蒲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XX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房毅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5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77494.2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毅名下的起亚牌轿车一辆,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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