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明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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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034号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明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明祥;重庆恒途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03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03165X。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女,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郑明祥,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重庆恒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87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0682685802。法定代表人:冉倩,执行董事。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明祥、重庆恒途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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