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海高、李景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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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934号案件名称
方海高、李景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方海高;李景民;贾绍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934号原告:方海高,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银,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民,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贾绍俊,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方海高与被告李景民、贾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方海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海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颂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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