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华、新疆神州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2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2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雪华、新疆神州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雪华;新疆神州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雪华,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精新镗缸厂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新疆神州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429号14-1-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超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华与被执行人新疆神州通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红、杭州航诚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102执3375号 下一篇 方海高、李景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9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