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韩威委托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4财保1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财保138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韩威委托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韩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财保138号申请人: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常州经开区龙锦路355号轨道交通产业园8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6891870622。负责人:黄芝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瑞军,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威,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韩威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威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0000元。2021年9月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威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江苏常报钧安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丁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