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板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任见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5执13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354号案件名称
印江自治县板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任见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印江自治县板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任见波;任廷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5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印江自治县板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见波,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被执行人:任廷波,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印江自治县板溪镇惠农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见波、任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模自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任廷仙依据本院(2018)黔0625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19460元人民币,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