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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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5025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迎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5025号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社区洞庭大道1179号。法定代表人:尹长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迎辉,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刘迎辉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艾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齐娟娟书 记 员 唐 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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