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祝世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5民初21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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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民初21993号案件名称
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祝世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祝世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5民初21993号原告: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与榆林南路东南角台商大厦12楼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130484G。法定代表人:郭玉田,董事长。被告:祝世亮,男,汉族,2001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黑庄路交叉口向东50米泽林商务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96672H。负责人:吴国华原告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祝世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祝世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景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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