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端元、邓龙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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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1563号案件名称
罗端元、邓龙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罗端元;邓龙洲;吴淼传;熊自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罗端元,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邓龙洲,男,1965年1月6日出,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吴淼传,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熊自富,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罗端元与被执行人邓龙洲、吴淼传、熊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湘1202民终22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罗端元与被执行人邓龙洲、吴淼传、熊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本案于2021年5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熊自富位于怀化市的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熊自富车牌号为湘N×××××号的车辆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邓龙洲车牌号为湘N×××××号的车辆,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人邓龙洲车牌号湘N×××××号的小车,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未有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未有金融理财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21)湘1202执156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未全部执行到位(已扣划11652.0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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