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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36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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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36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36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30层300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志勇。被申请人: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渌江路336号恒大名都2栋2416室。法定代表人:颜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妲,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湖南固尔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36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西旭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444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查,本院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80×××10账户金额已满额。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81_1账户的冻结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同景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81_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尹 利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书 记 员 易  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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