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镜仙与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姚文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7民初160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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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7民初16035号之二案件名称
殷镜仙与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姚文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殷镜仙;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姚文君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7民初16035号之二原告:殷镜仙,女,195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君,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万红。原告殷镜仙与被告姚文君、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镜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殷镜仙负担(已付)。审判员 钟玲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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