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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镜仙与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姚文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7民初160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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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7民初1603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殷镜仙与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姚文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殷镜仙;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姚文君
  • 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7民初16035号之二原告:殷镜仙,女,195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华,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君,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万红。原告殷镜仙与被告姚文君、上海辉信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镜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殷镜仙负担(已付)。审判员  钟玲书记员  李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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