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妮、董鑫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81民初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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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81民初1931号案件名称
陈美妮、董鑫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美妮;董鑫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31号原告:陈美妮,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董鑫鑫,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原住江西省瑞昌市桂林桥石头山村董家,现住不详。原告陈美妮诉被告董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美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87元,本院不予收取,退回原告陈美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宇迪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81民初1931号原告:陈美妮,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董鑫鑫,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原住江西省瑞昌市桂林桥石头山村董家,现住不详。原告陈美妮诉被告董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美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87元,本院不予收取,退回原告陈美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宇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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