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平、泊头市居航装饰门市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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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438号案件名称
叶建平、泊头市居航装饰门市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叶建平;泊头市居航装饰门市部;王振庆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2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438号原告叶建平,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泊头市居航装饰门市部。经营者崔少成,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告王振庆,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受理叶建平与泊头市居航装饰门市部、王振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泊头市居航装饰门市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围墙工程所在地在黄骅市,此案应由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上述规定,此案应移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常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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