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程浩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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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8265号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程浩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程浩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8265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0号祥源广场A座1层、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浩然,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695.79元、利息和罚息2958.7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46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执行费6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 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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