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锦、张酉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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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829号案件名称
游锦、张酉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游锦;张酉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829号原告:游锦,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仕俊,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酉锞,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游锦与被告张酉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游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4840元,由原告游锦负担。审判员 匡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新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829号原告:游锦,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仕俊,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酉锞,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游锦与被告张酉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游锦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4840元,由原告游锦负担。审判员 匡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新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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