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倩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4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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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4914号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杜倩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俊杰;杜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914号原告:刘俊杰,男,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倩,女,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刘俊杰与被告杜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原告刘俊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俊杰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杰撤诉。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王旭光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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