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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周成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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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民申2191号
  • 案件名称

    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周成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周成波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后殷村。 法定代表人:叶春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成波,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一审第三人:王善国,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成波、一审第三人王善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市国汇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郭杭铵 审判员李良勇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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