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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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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19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勇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191号    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70号赛高城市广场2号楼企业总部大厦26层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PMJQ5N。法定代表人:刘子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勇,男,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陕西海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小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吕    建                   书    记    员      唐 源 典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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