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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运平与赵军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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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587号
  • 案件名称

    邓运平与赵军民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邓运平;赵军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邓运平。被执行人:赵军民。邓运平申请执行赵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运平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军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邓运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8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28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军民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军民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赵军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运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23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236639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6639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6639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邓运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曹 鑫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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