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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三隆科贸有限公司、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恢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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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11号
  • 案件名称

    六盘水三隆科贸有限公司、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六盘水三隆科贸有限公司;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三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帝都新城6号楼三单元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88422809X。法定代表人:董利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宁,女,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被执行人: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万东广场一楼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14353597F。法定代表人:李梅,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三隆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黔顺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三隆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985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838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系其自愿权利处分,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恢6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传柯审判员  杨 霆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刘 江书记员  胡荣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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