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淑芹、王荣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5民初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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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5民初2378号案件名称
董淑芹、王荣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董淑芹;王荣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5民初2378号原告:董淑芹,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王荣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董淑芹与王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董淑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淑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董淑芹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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