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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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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8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曹性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石坊街西61A。法定代表人:韩存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建平,男,生于1981年12月5日,千阳县南寨镇尧头村二组人,现住千阳县体育局家属楼三单元6楼东户。被执行人:曹性强(系曹建平父亲),男,生于1958年11月2日,住千阳县体育局家属楼三单元6楼东户。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性强、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曹性强、曹建平共同归还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500元,共计365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6元,由曹建平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曹性强、曹建平未按期履行分文,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上述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性强、曹建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性强、曹建平立即交纳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500元、案件受理费376元、执行费453元,共计37329元及2020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执行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曹性强银行存款2095元、微信存款204.70元,被执行人曹性强交纳248.30元,其中发放申请执行人2095元,交纳执行费453元。其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曹性强、曹建平暂时无力给付,要求和解分期履行,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6500元(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案件受理费376元,合计36876元,扣除本院依法扣划的2095元,剩余34781元由被执行人曹性强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00元,被执行人曹性强粮食直补存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南寨支行开户)每年的粮补款、林补款等款项由法院每年直接扣划归还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宝鸡宁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性强养老保险账户(农行千阳县支行开户)的冻结措施;三、如被执行人曹性强未能按照本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并由法院采取变卖财产、以物抵债等相应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振杰审判员  时宏杰审判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 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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