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端容、阿克苏市新华棉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428号
  • 案件名称

    华端容、阿克苏市新华棉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华端容;阿克苏市新华棉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端容,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新华棉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巴扎区空太力克。    法定代表人:张仲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善,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端容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市新华棉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端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占国审判员    古扎力努尔·阿布都热西提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妮书记员    王明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