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龙、向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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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400号案件名称
田志龙、向峰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田志龙;向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田志龙,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执行人:向峰,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田志龙与被执行人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湘3126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志龙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志龙与被执行人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证券、船舶、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民政、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向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志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向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志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洪波审 判 员 王锡专审 判 员 张 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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