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宏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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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453号案件名称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宏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宏秀;戴春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00089150151L。住址为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南华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向云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向宏秀,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执行人:戴春玉,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宏秀、戴春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湘312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宏秀、戴春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宏秀、戴春玉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宏秀、戴春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代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 昭书 记 员 麻 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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